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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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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養聲字第4號張影之開庭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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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馨113年度養聲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關係人張影之聲請狀繕本及調查程序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養聲字第4號周文凱等與間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送達予關係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及調查程序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關係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三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調查訊問程序。
      四、關係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徐基典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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