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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1號洪琴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2年度婚字第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洪琴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01號蕭封水與洪琴間離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洪琴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琴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01號
原 告 蕭封水
被 告 洪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需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