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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5399號李政憲(即林雪之繼承人)之陳報匯款帳戶、提存通知函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政憲(即林雪之繼承人)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539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抵押權人、假扣押債權人)等與債務人李政憲(即林雪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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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05092541571pdf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