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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379號張耀輝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甲112年度六簡字第3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張耀輝之判決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六簡字第379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張耀輝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耀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判決主文:
被代位人張若榆及被告就被繼承人張木順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並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