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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交簡字第182號宮添虎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宮添虎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港交簡字第182號被告宮添虎公共危險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智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港交簡字第182號
聲 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宮添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92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宮添虎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智仁
股 別:港良股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