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交簡字第239號NGUYEN VAN TOAN(中文姓名:阮文全)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NGUYEN VAN TOAN(中文姓名:阮文全)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港交簡字第239號被告NGUYEN VAN TOAN(中文姓名:阮文全)公共危險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港交簡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OAN(中文姓名:阮文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728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OA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省略)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略)
附件:(略)
以上為節本係依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