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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3147號吳博義之拍賣通知1件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2司執己字第33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博義之第二次拍賣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己字第3314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博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 (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
雲金職雨字第501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民事執行處己股書記官陳玉珮
函稿代碼:25-2公示送達公告-112雲金職雨字第501號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