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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簡調字第289號洪靜怡法定代理人曾稚婷之庭期取消函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2年度港簡調字第2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洪靜怡法定代理人曾稚婷即曾紅霞之庭期取消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港簡調字第289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洪靜怡法定代理人曾稚婷即曾紅霞之庭期取消函,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庭期取消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洪靜怡法定代理人曾稚婷即曾紅霞得隨時來院領取。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