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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38號李豫湘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仁112年度訴字第4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李豫湘之民事訴之變更狀(追加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438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與林龍材、林寶順(撤回)、林安宗(撤回)、林傳欽(撤回)、林盈廷、林許樹梅、林山原、林世崇、林建安、林世立、林世吉、林美冠、林吳淑貞、林孟宏、林柏榕、林瓊玉、紀有福、紀永富、紀永欽、紀永定、紀麗月、紀麗雲、李冠農、李豫湘、鄭林春嬌、林素蓮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李豫湘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勘驗期日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豫湘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言詞辯論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勘驗期日通知是定於113年3月4日上午10時30分至雲林縣麥寮鄉豐安段295-6、295-14地號土地履勘。
四、被告李豫湘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梁靖瑜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