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簡字第18號NGUYEN THI HANG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NGUYEN THI HANG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虎簡字第18號被告NGUYEN THI HANG竊盜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虎簡字第18號
聲 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THI HANG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36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THI HANG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