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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8號被告兼具保人蔡定庭之準備程序傳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兼具保人蔡定庭之準備程序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金訴字第218號被告兼具保人蔡定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錄: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金訴字第218號被告兼具保人蔡定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一案,定於113年5月16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二、被告蔡定庭應準時出席,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將囑警拘提,具保人請督促被告到庭,被告逃匿即依法沒入保證金。
股 別:日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