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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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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230號張主宜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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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甲112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張主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六簡字第230號黃福興與宏琦有限公司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張主宜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主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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