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4號李俞慧之判決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地112年度訴字第3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李俞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4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李俞慧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俞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巧吟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紀成翰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李林芙蓉
李尚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被 告 吳李秋美
李秋蘭
李郁娟
李淑珍
李育倫
衡緯祥
李山亭
李清泉
李炳南
李王金匙
李甫恆
李明賢
李佑君
李麗敏
林李金菊
蘇李麗霞
李紀鳳陣
李宜隆
李昱仁(即李銘鴻)
李俞慧
楊李麗妍
李明霜
李育臣
李承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水林鄉埔尾段10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4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85.01平方公尺平房,編號C部分、面積53.84平方公尺遮雨棚,編號D部分、面積1.15平方公尺平臺等部分均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67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提供擔保新臺幣29萬元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