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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179號何紹瑋即何秀美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乙112年度六簡字第1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何紹瑋即何秀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視為撤回法律效果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六簡字第179號莊秀如與何紹瑋即何秀美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何紹瑋即何秀美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視為撤回法律效果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紹瑋即何秀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8時55分,在斗六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