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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4號徐千雅之裁定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福113年度司聲字第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徐千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司聲字第14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徐千雅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徐千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巧吟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敬堯
相 對 人 森富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相 對 人 徐千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森富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陳建宇、徐千雅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