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6號黃淑娟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勇112年度訴字第4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黃淑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41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黃淑娟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淑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百慶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 告 丁棟財 住雲林縣東勢鄉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被 告 黃領 住雲林縣東勢鄉
黃德雄 住雲林縣東勢鄉
黃珅辰 住高雄市苓雅區
黃信豪 住新北市新莊區
居新北市板橋區
黃信能 住新北市中和區
胡貴花 住高雄市三民區
黃玉山(即黃串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八里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智鈞律師
被 告 黃玉川(即黃串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文山區
黃玉麟(即黃串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林口區
黃淑娟(即黃串之繼承人)
無國外地址,公示送達
黃順平(即黃串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斗南鎮
黃順華(即黃串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板橋區
黃淑芬(即黃串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新莊區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順堂(即黃串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板橋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黃玉山、黃玉川、黃玉麟、黃淑娟、黃順堂、黃順平、黃順華、黃淑芬應就被繼承人黃串所遺坐落雲林縣東勢鄉東南段18地號、同段18-3地號,權利範圍各8分之2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東勢鄉東南段18地號、面積1,020平方公尺土地,及同段18-3地號、面積530平方公尺土地,應分別分割如附圖即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0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
㈠編號(A)部分面積255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D)部分面積13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㈡編號(B)部分面積510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E)部分面積266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領、黃德雄、黃珅辰、黃信豪、黃信能、胡貴花共同取得,並均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㈢編號(C)部分面積255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F)部分面積13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玉山、黃玉川、黃玉麟、黃淑娟、黃順堂、黃順平、黃順華、黃淑芬公同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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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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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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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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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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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玉山、黃玉川、黃玉麟、黃淑娟、黃順堂、黃順平、黃順華、黃淑芬(黃串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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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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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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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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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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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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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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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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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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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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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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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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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珅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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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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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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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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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信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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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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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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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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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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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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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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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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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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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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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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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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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棟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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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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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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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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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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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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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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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所示編號(B)、(E)部分應有部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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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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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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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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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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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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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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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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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珅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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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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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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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信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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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5
|
黃信能
|
3/3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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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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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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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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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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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