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簡字第67號洪靜怡法定代理人曾稚婷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2年度港簡字第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洪靜怡法定代理人曾稚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港簡字第67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洪靜怡法定代理人曾稚婷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靜怡法定代理人曾稚婷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港簡字第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梁懷德
王裕程
郭俊雄
被 告 洪振維
洪慧如
洪○怡
法定代理人 曾○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洪慧真與被告就被繼承人洪茂南所遺如附表1所示遺產,應按如附表2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2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1: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
1
土地
雲林縣水林鄉蕃薯段3066地號(3,975平方公尺)
3分之1
2
現金
新臺幣50,000元
全部
附表2: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洪慧真(被代位人)
4分之1
4分之1(由原告負擔)
2
洪振維
4分之1
4分之1
3
洪慧如
4分之1
4分之1
4
洪○怡
4分之1
4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