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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簡字第247號林團家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2年度港簡字第2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林團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港簡字第247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林團家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團家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港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蔡欽城
被 告 林團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