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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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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黎紅絨(LE-HONG-NHUNG)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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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溫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黎紅絨(LE-HONG-NHUNG)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江新田與江閃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黎紅絨(LE-HONG-NHUNG)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黎紅絨(LE-HONG-NHUNG)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黎紅絨(LE-HONG-NHUNG)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靜怡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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