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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24號劉宏昌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劉宏昌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724號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宏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宏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