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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小字第14號李明展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3年度虎小字第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李明展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虎小字第14號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李明展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李明展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明展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上午9時整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廖千慧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