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調字第143號唐瑞隆(即廖通安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庭期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地112年度調字第1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唐瑞隆(即廖通安之繼承人)之起訴狀、部分撤回起訴暨追加被告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調字第143號李靜秋與洪本源(即廖通安之繼承人)、洪大倫(即廖通安之繼承人)、洪義泉(即廖通安之繼承人)、洪國章(即廖通安之繼承人)、田又亘(即廖通安之繼承人)、田宜禾(即廖通安之繼承人)、田淑芬(即廖通安之繼承人)、田淇彬(即廖通安之繼承人)、田淇質(即廖通安之繼承人)、田淇隆(即廖通安之繼承人)、唐秀英(即廖通安之繼承人)、陳金蓮(即廖通安之繼承人)、唐振榮(即廖通安之繼承人)、唐崇榮(即廖通安之繼承人)、唐于婷(即廖通安之繼承人)、唐瑞隆(即廖通安之繼承人)、王杲郁、王淑芬、王薇茜、王智弘、康義山、康義森、李素貞、李宗哲、陳世榮、陳世章、康孫切、楊淑瑩、康士治、李科誼(即李宗舜)、吳雪玉、李正斌、李正基、李眞毓、林小華、李昀達、廖晏儀、張安承、廖文雄(即廖通平之繼承人)、陳授助(即廖通平之繼承人)、翁陳素霞(即廖通平之繼承人)、廖泰山(即廖通平之繼承人廖錫環之遺產管理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唐瑞隆(即廖通安之繼承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部分撤回起訴暨追加被告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唐瑞隆(即廖通安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調解。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巧吟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