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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40號張玲玲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張玲玲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40號李榮華與張玲玲間離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張玲玲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玲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張玲玲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履任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