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交簡字第261號洪金旗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洪金旗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港交簡字第261號被告洪金旗公共危險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港交簡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金旗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金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