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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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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387號共有人吳田、吳啟明、吳水星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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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2司執癸字第9387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吳田、吳啟明、吳水星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38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啟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吳田、吳啟明、吳水星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劉  ○  ○

司法事務官 許全慧 決行

附表:標別: 2
112年司執字009387號 財產所有人:吳啟瑞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元長鄉
頂寮

1240
960
16分之1
66,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劃前:頂寮段517號。西庄重劃區戶號:2544號。調93年執全225號卷。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稱1240地號土地上有數間磚造平房座落,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㈠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㈡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

   
附 錄: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二)共有物應有部分於拍定後,如執行法院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悉優先承買權人或無法送達,致不能通知其優先承買者,無須公示送達。
  
函 稿 代 碼:5.23.2 公告共有人優先承買(土34-1Ⅳ、強注44①前)
股 別:癸股
擬 判:製稿人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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