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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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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5號被告黃麗珍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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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2年度婚字第1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05號原告留榮懋與被告黃麗珍間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黃麗珍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05號
原      告 留榮懋
被      告 黃麗珍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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