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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5號被告黃麗珍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2年度婚字第1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05號原告留榮懋與被告黃麗珍間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黃麗珍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05號
原 告 留榮懋
被 告 黃麗珍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