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495號林練墘、林水波之繼承人之公告徵詢林練墘、林水波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2司執戊字第5495號
主旨:公告徵詢林練墘、林水波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
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戊字第549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兼假扣押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鴻獅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將債務人許鴻獅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612,000元拍定在
案。
二、查共有人林練墘、林水波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
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
承人優先承購。
三、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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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雲金職字第257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5495號 財產所有人:許鴻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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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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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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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斗南鎮 │東明 │ │10 │ │468.58 │5351分之958 │4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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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新庄段新庄小段202-8號、調108執全助18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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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雲林縣│斗南鎮 │東明 │ │11 │ │395.34 │5351分之958 │33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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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新庄段新庄小段202-9號、調108執全助18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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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雲林縣│斗南鎮 │東明 │ │12 │ │1487.30 │5351分之958 │8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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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新庄段新庄小段202-7號、調108執全助18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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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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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
│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10、11、12地號土地相連,坐落於新光陸橋東端北側,地上│
│ │有新光43─9號等多棟建物,10、11地號土地南臨雲林路,12地號土地在其北,有部分植果│
│ │、空地,部分雜樹,部分建築基地。本件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東明段10、11、12地號│
│ │土地相連,10地號土地上有加強磚造三層樓房之建物(門牌號碼:新莊43─5號)多棟,11地號 │
│ │土地上有鐵皮屋多間,12地號土地南側有鐵皮屋、加強磚造三層樓房建物多間,北側種植檳榔樹、│
│ │香蕉、竹子及雜樹等。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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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
│ │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 │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建物不得拒絕買受,如│
│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或本公司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
│ │承買。 │
│ │五、基地出賣時:建物所有權人如有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如租地建物等),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
│ │買之權(應提出證明),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
│ │六、耕地拍賣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 │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
│ │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
│ │八、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 │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 │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法院│
│ │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
│ │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毗連地之現耕所有人優先承│
│ │購時,得標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另承租人應就所承租之標的全部一併承買。 │
│ │九、無他項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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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人豪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