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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龔煒翔之開庭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龔煒翔之準備程序傳票一件,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被告林奕安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之公示送達傳票公告。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龔煒翔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該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該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