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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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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414號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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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2司執癸字第17414號
主旨:公告徵詢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土地法第104條,辦理強制執行應
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癸字第1741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文宗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將債務人王文宗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以總價新台幣82,300元拍定在案。
二、本件如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檢附其所有不動產之租地
建屋契約等證明文件,並提出主張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
法院調查是否符合法定相關要件,從而得以認定有優先承
買權利;另如同時有數人皆具優先承買之權利,並表示優
先承買時,本公司將公開以抽籤定之或按原有持份比例買
受。
三、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於公告揭示日起10日內檢具所有
權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及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證明
文件具狀向本公司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
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本公司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作業要點』辦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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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雲金職字第338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7414號 財產所有人:王文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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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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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口湖鄉 │新湖 │ │689 │ │124 │3分之1 │82,3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新北院清民毅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更生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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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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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口湖鄉新湖段689地號土地現況雜草林│
│ │木叢生,上有一破損無人居住磚造工寮(無門牌);據債務人陳報標地上有一屋齡七十年磚瓦片矮屋農 │
│ │村建築,殘破不堪長年無法使用,目前為廢墟空屋。系爭建物非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
│ │,法律關係請自行處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
│ │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中之一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倘由非共│
│ │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
│ │五、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 │,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
│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全慧

函稿代碼:27-39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112雲金職雨字第33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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