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97號陳紅錦(TRAN THI HONG GAM)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悅112年度婚字第97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陳紅錦(TRAN THI HONG GAM)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97號楊宗憲與陳紅錦(TRAN THI HONG GAM)間離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 陳紅錦(TRAN THI HONG GAM)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紅錦(TRAN THI HONG GAM)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97號
原 告 楊宗憲
被 告 陳紅錦(TRAN THI HONG GAM)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需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