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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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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157號相對人蕭O珊之法定代理人蕭O荣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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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溫112年度護字第157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蕭O珊之法定代理人蕭O荣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157號雲林縣政府與蕭郁珊間延長安置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蕭O珊之法定代理人蕭O荣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蕭O珊之法定代理人蕭O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蘇靜怡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設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宇萱  
           住同上
相 對 人 蕭○珊  (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蕭○荣  (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延長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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