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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小字第5號鍾瑞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3年度虎小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鍾瑞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虎小字第5號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鍾瑞賢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予 被告鍾瑞賢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瑞賢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廖千慧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