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20號NGUYEN THE SON(中文姓名:阮世山)之裁定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NGUYEN THE SON(中文姓名:阮世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820號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20號
聲 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THE SON(中文姓名:阮世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2年度執更字第65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HE SON(中文姓名:阮世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股 別:日股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