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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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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162號吳亞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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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仁112年度訴字第1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吳亞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6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吳亞儒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亞儒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梁靖瑜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吳偲敬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清德  
原   告 吳清福  
被   告 吳水旺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被   告 吳鴻儒  
           吳進陽  
           林吳麗玉 
           吳潓蓁  
           吳亞儒  
           吳亭逸  
           吳亭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進陽、林吳麗玉、吳潓蓁、吳亞儒、吳亭逸、吳亭皚應就其被繼承人吳郭紅蝦所有坐落雲林縣土庫鎮新崙內段三三○、三三一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公同共有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亞儒應就其被繼承人吳冠志所有坐落雲林縣土庫鎮新崙內段三三○、三三一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公同共有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前二項繼承登記辦畢後,原告吳偲敬、吳清福、吳清德與被告吳水旺、吳鴻儒、吳進陽、林吳麗玉、吳潓蓁、吳亞儒、吳亭逸、吳亭皚共有坐落雲林縣土庫鎮新崙內段三三○、三三一地號土地,應合併分割如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所示:
㈠編號甲部分面積二六九八‧四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水旺、吳鴻儒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㈡編號乙部分面積八九九‧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偲敬、吳清德按應有部分二二五分之一九四、二二五分之三一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㈢編號丙部分面積七四二‧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清福取得。
㈣編號丁部分面積四四七‧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進陽、林吳麗玉、吳潓蓁、吳亞儒、吳亭逸、吳亭皚保持公同共有取得。 
㈤編號戊部分面積三一四平方公尺為巷道,由原告吳清福與「被告吳進陽、林吳麗玉、吳潓蓁、吳亞儒、吳亭逸、吳亭皚(以上六人為公同共有)」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㈥編號己部分面積二九四‧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進陽、林吳麗玉、吳潓蓁、吳亞儒、吳亭逸、吳亭皚保持公同共有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一:雲林縣土庫鎮新崙內段330、331地號土地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330地號
331地號
吳水旺
4分之1
4分之1
吳鴻儒
4分之1
4分之1
吳清福
6分之1
6分之1
吳清德
 
6分之1
吳偲敬
6分之1
 
吳郭紅蝦
6分之1(公同共有)
6分之1(公同共有)
 7
吳進陽
6分之1(公同共有)
6分之1(公同共有)
 8
林吳麗玉
6分之1(公同共有)
6分之1(公同共有)
 9
吳潓蓁
6分之1(公同共有)
6分之1(公同共有)
10
吳冠志
6分之1(公同共有)
6分之1(公同共有)
11
吳亭皚
6分之1(公同共有)
6分之1(公同共有)
 
 
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吳水旺
4分之1
吳鴻儒
4分之1
吳清福
6分之1
吳清德
42分之1
吳偲敬
42分之6
 
 
吳進陽、林吳麗玉、吳潓蓁、吳亞儒、吳亭逸、吳亭皚
6分之1
(連帶負擔)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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