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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82號王有源之第三次拍賣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2司執丙字第156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有源之第三次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82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有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雲金職雨字第417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洪明煥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