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217號陳真真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乙112六簡字第2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聲請人陳真真之駁回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六簡字第217號聲請判決無效事件。
二、應送達之駁回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庭領取。
書記官 王振州
附錄:駁回裁定節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六簡字第217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裕昌間聲請判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30日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查,其訴難認為合法,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