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39號陳真真之裁定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乙112六簡調字第4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聲請人陳真真之駁回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39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駁回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庭領取。
書記官  王振州
附錄:駁回裁定節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立夫、陳靚蓉、不詳姓名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且其訴之聲明「侵權行為,64年5月15日到112年8月26日,共43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6條規定,違憲違法執行公務」之內容未臻明確且將來不適於強制執行,復未載明具體原因事實,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振州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