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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4號許玉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複丈成果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2年度訴字第1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許玉君(遷出國外)之鑑價結論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64號廖貴煌與黃登科等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左茹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