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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簡字第243號陳建甫即陳致平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2年度港簡字第2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陳建甫即陳致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港簡字第243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陳建甫即陳致平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建甫即陳致平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港簡字第243號
原 告 謝侑霖
被 告 陳建甫即陳致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