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1號謝承玹即謝東融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天112年度訴字第3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謝承玹即謝東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31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謝承玹即謝東融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承玹即謝東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可芯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石春桃
訴訟代理人 許嘉樺律師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謝旻宏律師
被 告 謝承玹即謝東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兩造間就坐落雲林縣虎尾鎮埒内段47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以虎地資字第090510號收件,抵押權人為被告、債權額比例為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09年11月10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11月10日、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為原告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