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495號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及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之公告徵詢限期表示優先承買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2司執戊字第5495號
主旨:公告徵詢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及共
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
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土地法第104條、農地重劃條例第
5條、民法第460之1條、土地法第107條,辦理強制執行應
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戊字第549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兼假扣押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鴻獅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將債務人許鴻獅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612,000元拍定在
案。
二、本件如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檢附其所有不動產之租地
建屋契約、租地耕作、現耕證明等證明文件,並提出主張
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法院調查是否符合法定相關要件,
從而得以認定有優先承買權利。
三、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於公告揭示日起10日內 (租地建
屋)、15日內 (重劃條例)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戶籍謄本
及符合上開法條依據之證明文件具狀向本公司聲明願照拍
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
由拍定人買受。
四、本公司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作業要點』辦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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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雲金職字第257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5495號 財產所有人:許鴻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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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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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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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斗南鎮 │東明 │ │10 │ │468.58 │5351分之95 8 │4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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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新庄段新庄小段202-8號、調108執全助18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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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雲林縣│斗南鎮 │東明 │ │11 │ │395.34 │5351分之958 │33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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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新庄段新庄小段202-9號、調108執全助18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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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雲林縣│斗南鎮 │東明 │ │12 │ │1487.30 │5351分之958 │8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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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新庄段新庄小段202-7號、調108執全助18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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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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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
│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10、11、12地號土地相連,坐落於新光陸橋東端北側,地上│
│ │有新光43─9號等多棟建物,10、11地號土地南臨雲林路,12地號土地在其北,有部分植果│
│ │、空地,部分雜樹,部分建築基地。本件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東明段10、11、12地號│
│ │土地相連,10地號土地上有加強磚造三層樓房之建物(門牌號碼:新莊43─5號)多棟,11地號 │
│ │土地上有鐵皮屋多間,12地號土地南側有鐵皮屋、加強磚造三層樓房建物多間,北側種植檳榔樹、│
│ │香蕉、竹子及雜樹等。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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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
│ │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 │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建物不得拒絕買受,如│
│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或本公司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
│ │承買。 │
│ │五、基地出賣時:建物所有權人如有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如租地建物等),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
│ │買之權(應提出證明),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
│ │六、耕地拍賣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 │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
│ │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
│ │八、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 │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 │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法院│
│ │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
│ │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毗連地之現耕所有人優先承│
│ │購時,得標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另承租人應就所承租之標的全部一併承買。 │
│ │九、無他項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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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人豪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