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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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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小字第425號詹子萱即許尹榛之開庭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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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乙112六小字第4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詹子萱即許尹榛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六小字第425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庭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1法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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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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