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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被告黃達明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原告黃○智與被告黃林○美、黃○貌、黃達明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黃達明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達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原 告 黃○智
被 告 黃林○美
黃○貌
黃達明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