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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號相對人許鳳儀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2年度亡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許松仁與相對人許鳳儀間死亡宣告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許鳳儀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松仁
代 理 人 許宏旭
相 對 人 許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鳳儀(男,民國**年*月*日生,最後設籍地:雲林縣○○鎮○○街○○號)於民國四十六年五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許鳳儀之遺產負擔。
(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