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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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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小字第295號林阿鸞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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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2年度虎小字第2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林阿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虎小字第295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林阿鸞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阿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29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永逸
                     廖國村
被   告 林阿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中小字第3846號)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9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0,180元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53,720元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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