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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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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9號張杏珍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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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張杏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9號林國全與張杏珍間履行同居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張杏珍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杏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國全
相 對 人 張杏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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