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小字第133號陳其汀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乙112六小字第1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陳其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六小字第133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庭領取。
書記官 王振州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六小字第1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陳其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72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函 稿 代 碼:C055-01 裁定、判決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六乙股
- 發布日期:112-12-30
- 更新日期:112-12-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