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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29號黃源木之裁定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福112年度司聲字第2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黃源木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聲字第229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黃源木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源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巧吟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吳建德
代 理 人 吳炳文
相 對 人 黃源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