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14號BUI QUANG HOAT(中文姓名:裴光活)之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BUI QUANG HOAT(中文姓名:裴光活、越南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港簡字第214號被告BUI QUANG HOAT恐嚇危害安全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港簡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QUANG HOAT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UI QUANG HOAT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節本係依據正本節錄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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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