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簡字第113號被告李婕甄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2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李婕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虎簡字第113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李婕甄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婕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王裕程
被 告 李政憲
李翠華
李淑芬
李婕甄
被 代位人 李政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李政學與被告李政憲、李翠華、李淑芬、李婕甄應就被繼承人林雪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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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